法條原名「性別工作平等法」經修正日期112年08月16日,法規更改「性別平等工作法」
為保障工作權之性別平等,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、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精神,爰制定本法。
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,除校園性騷擾事件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處理外,依本法規定處理。
生效狀態:※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
112年8月16日修正之第 5 條第 2~4 項、第 12 條第 3、5~8項、第 13、13-1、32-1~32-3、34、38-1~38-3 條條文,自113年3月8日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