修正日期: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
※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,最後生效日期: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
※113年08月01日修正之第 227-1 條條文自114年01月01日施行。
本規則依職業安全衛生法(以下簡稱本法)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,為雇主使勞工從事工作之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之最低標準。本規則為雇主使勞工從事工作之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之最低標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