修正日期:民國 111 年 01 月 05 日
本辦法依職業安全衛生法(以下簡稱本法)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。雇主應依其事業之規模、性質,設置安全衛生組織及人員,建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,透過規劃、實施、評估及改善措施等管理功能,實現安全衛生管理目標,提升安全衛生管理水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