修正日期:民國 109 年 04 月 16 日
*本辦法依商品檢驗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。
*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:
一、再生能源:指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三條所定再生能源。
二、再生能源發電設備(以下簡稱發電設備):指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三條所定發電設備。
三、再生能源憑證(以下簡稱憑證):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(以下簡稱標準局)國家再生能源憑證中心(以下簡稱憑證中心)辦理發電設備查核及電量查證後所核發之憑證。
四、申請人:指再生能源發電業、再生能源售電業或再生能源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,但採用躉購制度者與溫室氣體排放額度抵換專案減量額度者除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