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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電安全法規 用電安全宣導文宣 電匠回訓教材

* 再生能源憑證實施辦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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開始時間:
2025-10-14
結束時間:
2025-10-14
檔案描述:

修正日期:114.05.26

再生能源憑證實施辦法(以下簡稱本辦法)於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七 日訂定發布,並於一百零九年四月十六日及一百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修正 發布。為調節擴增申請再生能源憑證之案場查核量能並兼顧行政管理品 質,爰修正本辦法,其修正要點如下: 一、為加速辦理案場查核,導入查驗機構之認可制度,將發電設備查核交 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認可之查驗機構執行,爰修正相關條文。(修正 條文第二條、第三條、第四條、第六條、第八條、第十條) 二、新增轉供發電設備符合一定裝置容量範圍且申請人符合一定條件者, 申請憑證時應檢附文件之簡化措施。(修正條文第三條) 三、為明確說明現行自發自用之設備類型,爰修正「自發自用」用語為 「再生能源自用發電設備」。(修正條文第五條、第七條) 四、為利申請人因應,並辦理配套規定之法制作業及認可查驗機構等相關 準備措施,另定本次修正施行日期。(修正條文第十一條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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